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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进口生产设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 2、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四)软件费免税政策: 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

(五)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政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

(六)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国家制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六)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境外企业在境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九)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只征税不收费。即: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 另对高成长、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创业扶持政策;对高级人才实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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